一、如何看待这项制度
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要以推行这项制度的初衷为出发点。从2018年大家开始谈论这项制度,各个论坛蜂拥而上,对认罪认罚制度展开了大讨论,大家当时都以为推行这个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当时案件多,如果有认罪认罚制度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繁简分流,让简单的案子直接通过认罪认罚解决,疑难案件通过庭审中心主义解决。
直到2020年的时候,笔者参加一个学术论坛,当时是樊崇义老师没到现场,录了一段视频,他当时说咱们那么大一个国家推行这个认罪认罚制度,绝对不单纯只是为了提升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从国家治理的层面进行一个调整,从过去“严打”,到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转化成一种“仁治”,要通过认罪认罚制度去化解社会戾气,让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到法院越早认罪越好,给他程序上的红利。一方面节省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化解社会戾气,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到国家的温暖,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让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真诚认罪悔罪,减少未来再犯的可能性。我那时才意识到可能国家真是基于这个目的推行的这项制度。
我们现在看到,认罪认罚推行了几年了,大家讨论的少了,现在更多讨论的是刑事合规,我理解的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制度实际上是配套的。认罪认罚主要针对的是个人,刑事合规现在叫涉案企业合规,主要针对单位犯罪、企业犯罪,通过合规制度给企业一个宽缓的处罚,保护企业和企业家,这实际上是一脉相承的,一个是对个人的,一个是对企业的,都是国家治理层面进行的一个转变。
实际上如果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律师、检察官、法官对这个问题就不会看得这么窄了,因为现在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承办人觉得认罪认罚制度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签完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不能再轻易变。被告人要是开庭不认罪,就要撤销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或者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就要抗诉,要撤销认罪认罚的情节,加重刑期。现在很多人只理解到这个层面,没有真正理解这项制度的核心要义,就导致这项制度在运行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二、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虽然说运行过程中有许多好处,确实提高了一定的效率,而且很多当事人确实得到了一些宽缓的判决,不起诉案件数量也多了一些,检察院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不起诉也是有考核的,根据近几年最高检及各地各级检察院公布的数据看,每年每个检察院的不起诉数比过去要多,不起诉率比过去高,尤其是相对不起诉。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运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大概梳理一下,有以下八点。
(一)认识不一样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全国各个地方,每个地方不同的检察院,同一检察院不同的承办人对这一制度的认识都不尽相同,甚至理解有很大的差别。
笔者代理北京的案件,在和检察官沟通适用认罪认罚时,跟检察官沟通非常顺畅,确实是能够听取意见能够协商,协商的幅度还是挺大的,而且能一直良性沟通,能让建议的刑期一点一点往下减。但是在有些地方和检察官沟通起来就非常生硬,或者拒绝沟通,就会出现一些不是很良性的、变味儿的情况,或者存在生硬的带着威胁意味的“谈判”。比如,在和检察官就适用认罪认罚沟通过程中,检察官给出一个量刑建议,如果你同意这个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三年有期徒刑,你不同意签或者有意见就要给你建议六年刑期;或者你同意签我就给你认定自首或者从犯的情节,给你减轻处罚,你不同意签,那就不认定那些情节,量刑一下调到十年以上,量刑时升档,这样签与不签量刑建议的刑期就可能相差一半。所以说,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理解与认识,与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司法环境、司法风气以及检察官的个人素质都有很大的关系。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很多检察官并没有准确认识、把握推行认罪认罚制度的目的和初衷,认为这是上级的要求,上级下达了认罪认罚适用率那就围绕指标做,这项制度给一线办案检察官增加了很多的工作负担。我曾经在检察院工作,在十年前我们当时的案件量不比现在少,但是检察官挺轻松的,还能有很多自己的时间,还有一些自己的业余爱好。但是现在检察官忙的不可开交,平时加班,周末还经常加班。和有些检察官私下交流,他们对认罪认罚制度强制性指标的要求不是特别情愿和积极,但是这个工作还是得做,过去一个案子审查起诉阶段不需要做这些工作,直接诉到法院,现在还要查判例,还要研究量刑,研究完量刑还要跟律师去沟通,还要跟当事人去沟通,如果当事人配合不顺畅,可能还要反复去做工作,检察官工作量和压力都很大。
(二)量刑的过程不透明
前年市检察院与高院出台了一个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文件,内容包括具体罪名如何规范量刑。量刑规范化关于怎么确定基准刑、酌定刑,有一个内部的文件。当时在市检察院有个培训,请了律协刑委会的一些律师代表过去学习,由高院的法官进行宣讲。但是这个文件没有向全体律师公开,所以现在量刑的标准实际上还是相对保密的。
2019年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在南开大学进行一个辩诉交易的学术交流活动,当时有美国的学者、公职律师还有美国辩护律师,他们介绍了美国的辩诉交易。通过他们的讲解和演示,我们看到他们在进行辩诉交易协商的过程中,有一个非常明确、非常细致的量刑细则,对每一个罪名都有一张非常明确的表格,每种情节调整量刑幅度是多少都列得非常清晰,并且这个表格是律师和检察官共享的,他们是基于一个明确的标准去谈这个辩诉交易。
(美国律师分享的辩诉交易量刑表格)
而我们虽然在量刑规范化方面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如自首情节可以降百分之多少,认罪认罚可以降百分之多少,有退赔能降百分之多少,是概括性规定,只规定了最高能减百分比多少,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细则。而且最关键的,就是很多情况下基准刑的确定还要靠承办人的自由心证,比如说法定刑三年以下的,承办人说基准刑确定两年那就是两年,他觉得应该确定一年那就是一年,这个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就导致了认罪认罚在量刑的时候受检察官个人因素的影响非常大。
检察官过去不负责量刑,从这几年才开始学习量刑,所以很多检察官出的量刑建议还是先搜索判例,看自己院怎么判、本市怎么判、全国怎么判,主要是参考自己院怎么判的。为了保持判例一贯性,往往是先有结果再反推量刑的过程。
现在做律师的辞职法官有时会给我们分享一些他们过去的量刑经验,法院有一个内部量刑表格,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先有刑期结果,再反推怎么确定基准刑,怎么确定幅度刑,怎么减这个比例,然后再填好一张表。
实际上现在检察官在量刑过程中很多也是这样操作,你问他这个刑期是怎么确定的,他可能说不清楚,有可能就是搜搜判例就确定了。这导致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他搜索出来的判例都是法院以前的判决,有些老案例在判决的当时并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就是说现在签完认罪认罚量刑结果可能会和过去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直接量刑所判刑期是没有差别的,并没有体现出来认罪认罚的红利,这是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办案中发现,搜索出来的一些判例,很多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多老案例中大概这个数额、这个情节是判的这个刑期,现在当事人认罪认罚了还是这个刑期。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双十一来了,东西是要打折卖,但我们买的东西不一定比之前便宜。
反而如果嫌疑人不同意走认罪认罚程序,那就会导致在量刑刑期上比正常情况下还要高很多,有时会长涨三分之一,有时甚至会涨一半,甚至涨一倍,很多这种情况。律师跟检察官协商量刑的过程中,有时会非常的尴尬,你主动沟通,他不愿意正面回应,回避这种协商和沟通,只给你一个结果,往往不愿意解释得出这个结果的过程。
(三)签署过程不规范
前述提到现在认罪认罚适用率非常高,是一项考核指标,而且现在还需要精准量刑,刚开始推认罪认罚的时候是幅度刑,还有一个区间,法院在这个区间中进行一个裁量。现在要求精准量刑,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要求量刑建议是确定刑,幅度量刑建议已经非常少。确定刑量刑建议率也有指标要求,有考核压力,这就让检察官以及法官、律师、当事人都很难受,检察院给出了一个确定的刑期,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不采纳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有些还需要上会审查,程序麻烦,往往法官就不变了,律师在这个过程中的地位是非常弱势的。
在我们办理很多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些检察官在让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是不进行释法说理的,到了视频会见室,把当事人提出来,就说这个量刑你签不签,你不签我就把刑期调上去了,你要签的话就赶紧签,好多这种情况。还有一些辩护律师在法院阶段介入的案件,当事人对辩护人说,案子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很大争议,但是当时没有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检察院在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会提讯,有些会吓唬当事人,告诉当事人签可以适用缓刑,不签就给你收进去,说完这话再开启录像,进行后面的认罪认罚程序,这种乱象不在少数。
开玩笑的说,有时甚至还存在强迫交易型的认罪认罚、敲诈勒索型的认罪认罚、诈骗型的认罪认罚,有一部分案件建议的刑期能够体现出认罪认罚之后的从宽,但相当一部分案件的量刑还都是让律师和当事人比较为难的,往往会进退两难,不认这个刑期不签认罪认罚刑期就会被调到很高,签了可能也并不能体现出认罪认罚的从宽,刑期仍然还是和以往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期的案例一样高。
举个例子,我办理的一个诈骗案,我们的当事人是做网上销售电玩软件的,笔者认为这个案件的处理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个案件案卷材料内容非常乱,里面涉及人员非常多。里面有一伙人是专门卖卡买卡取钱的那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团伙,他们和我的当事人之间有个交集,就是我的当事人有一个员工用我当事人名下的手机卡进行了一笔转账操作,把一笔赃款取出来了,但那个手机卡是我当事人手下员工公用的,实际上是员工实施了转账行为。
当时公安机关到甘肃将我的当事人抓捕,讯问时,我的当事人辩解其没做过公安机关说的行为,对侦查人员态度很强硬,侦查人员认为我的当事人不如实供述,很生气,没有继续深入全面调查,就把当事人押解回来刑拘。当时这个当事人还在之前一个案件的缓刑考验期内。据当事人说刑拘到第28天的时候,报捕之前,侦查员告知他真凶找到了,他应该很快就能被释放了。
由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检察院监所部门办理了他的审查逮捕案件。但几天后,其等来的不是释放,而是检察院给其作出了批捕决定。
当事人被逮捕之后羁押了一年多,他当时的律师以及家属均搞不明白什么情况。后来我们代理案件以后,经过详细梳理,发现案卷有很多问题,抓错了人,就跟法院、检察院反复去沟通,开了四次庭,认为这明显就是一个错案。
最后在法院审判阶段羁押了一年多,法院准备给他变更一个非常轻的罪名——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但实际上当事人并没有收买信用卡信息,他买的是一个支付宝账号,虽然支付宝账号绑定过银行卡,但是当事人不知道那银行卡卡号是多少,是哪个银行的,从来没有见过、用过那张银行卡,根本就不涉及信用卡信息。当事人买来这个支付宝账号以后,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用于开淘宝网店,根本不需要他人的银行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名不能做扩大解释,因为买卖信用卡信息罪法律明确规定就是信用卡信息,支付宝、微信账号虽说是不允许买卖的,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这种行为为犯罪。
当时当事人都快被羁押两年了,我们接手案件后半年内开了四次庭。后来检察官说让被告人签个认罪认罚具结书吧,正好之前的缓刑刑期给当事人实报实销,新罪名只给增加一个月的刑期,当事人中秋节之前就能出去了。我会见当事人,他想赶紧出去,当时法院称因为疫情原因,如果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则可以开庭审理,如不签则不能开庭,要继续等。我们的当事人熬不住了,于是他想认罪认罚。
最后我们决定由另外一名律师为当事人做认罪认罚,我在开庭时做辩护。后来开庭的时候还没进行无罪辩护,我只是阐述了一下不能对刑法罪名进行扩大解释的观点,刚说几句,法官问:“辩护人是不是想做无罪辩护?如果是,那么今天的庭就开不了了。”因为是远程开庭,当事人在视频里带着哭腔说:“张律师,你别给我辩护了。”当事人的父亲在旁听席上哇的一声哭了出来,法官就休庭了。休庭时楼道里我问法官“你这样做对吗?”连问了四次,法官没说话。当事人的父亲和我说就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吧,不再进行辩护了。恢复庭审,书记员把辩护人之前关于不能对刑法罪名做扩大解释的阐述从庭审笔录中删除了,庭开完了。几天后,当事人就被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决了。举这个例子就是想说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存在很多乱象,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并没有那么完美。
(四)控辩权利失衡
网上有篇法官写的文章说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现在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检察院本来就是追诉犯罪的,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力量本来应该是相对均衡的,但是现在检察院有了认罪认罚制度、有了量刑建议权,并且可以随时撤销认罪认罚,现在公诉权力与辩护权利更为不均衡了。
有些地方检察院和法院有一个共识,签完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可能并不是说无罪辩护,就仅因为辩护的点多一些,当事人陈述时辩解稍微多一点,检察官和法官可能就会认为他不认罪认罚了。检察官往往会说你要这样再说下去的话,我就撤销认罪认罚了,有时当庭直接撤销认罪认罚,大幅提高量刑建议,这种情况不少见。
但是这些案件为什么往往律师要辩护呢?实际上很多案件在签认罪认罚的时候,案件本身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检察院给出量刑建议刑期本身就高,很多因素没有考虑进去,罪责刑不相适应。但如果当时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就会给出更高的量刑建议。律师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权衡后不得不签,签完以后仍希望在法院将案件的相关情况说明,让法官认识到案件中存在这些问题,再争取进一步从轻处理。
工作中发现认罪认罚制度刚推行的时候,法院比较抵触,认为把量刑幅度限制在一个区间内,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就小了,而且检察院并不擅长量刑,法院专司这方面,量刑工作经验非常丰富。在那个时期检、法承办人之间常会发生一些冲突,但现在感觉到法院对量刑方面态度有明显变化,尤其是现在从幅度刑变为精准量刑,只要不是特别离谱,法院基本上是不想改变量刑的,因为改变的程序繁琐复杂,工作负担加大,于是法院就“躺平”了。
感觉法院“躺平”以后,案件在法官眼里分为认罪认罚的和不认罪认罚的两类,认罪认罚就简单处理很快结案,省时省力,没签认罪认罚的,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就要重判。但实际上,没签认罪认罚的案件,嫌疑人往往是认罪的,就是因为检察官认定的事实情节有问题或者量刑建议过高,不认罚。
控辩权利失衡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检察院多了一项权力,但辩护权利在这方面上却没有制度跟进。2019年美国律师来南开大学交流,了解到他们辩诉交易的基础是每一个罪名都有非常明确的量刑细则,公检法和律师都基于这个明确的量刑细则去谈,检律双方都清楚掌握同一个标尺,当事人心里也清楚,大家心明眼亮,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检察机关量刑权的随意性,在量刑时不至于过于偏颇。但是我们没有这个细则,而且量刑标准是不公开的,没有办法制约这一权力,就导致高举量刑大棒的检察机关与律师和当事人能否平等对话,能否协商,只能取决于检察官的个人素质。
(五)启动调查取证难度加大
现在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提高结案率,检察院实行“案件比”考核。原来审查起诉阶段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都很普遍,一般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审查起诉期是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还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审查起诉期限足够长,律师有充足的时间去提出调证申请,搜集证据。但现在认罪认罚制度叠加了案件比考核、精准量刑,这三个政策一起施行,对案件期限的影响就非常明显。
现在一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要在一个月内结案,辩护人要时刻关注案件什么时候移送到检察院,要第一时间申请阅卷,并在两三周之内形成辩护意见,要跟检察官去沟通,因为在第四周的时候就要做认罪认罚了,很多意见如果没有提前沟通到位,就没有机会了。
现在,有时候律师提出调证申请,检察官往往不会因为调证申请去把案件延期或者退查,因为他们延期、退查是有考核的,领导不批。辩护权利不能得到保证,可能很多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就还原不出来,就会影响这个案子的定罪和量刑。很多案件往往基于这种案件比的考核只能快速的往下推进,好说话的检察官会说你先签这个,有什么问题到法院再说,还有一些检察官非常强势,你签就签,不签就不签,不签就重判。这种情况很普遍,在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有限,所以申请调查取证比过去要难很多,往往要带着没查清事实的疑问决定签不签认罪认罚。
(六)政法系统整顿的叠加效应
近两年政法系统整顿以后,很多承办人宁可定重一点也不想轻一点。因为定重了没毛病,是打击犯罪,但是如果定轻了,怕说不清楚,即使有自首、从犯、退赔等情节,往往也不会量的太轻。我发现这些年缓刑的比例比过去要低很多,现在检察院大多数都不建议缓刑,直接量实刑过去,到法院也很少适用缓刑,说检察院就是量实刑过来的,没写适用缓刑,那我就判不了缓,这是政法系统整顿的叠加效应。
(七)签完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审核没有那么仔细,易有错案
有时去大学给学生们讲实务课,同学们会问认罪认罚的案件质证权利有保障吗?辩护权有保障吗?确实都是有一些影响的,而且确实容易发生一些错案。美国律师说辩诉交易推行几十年了,即便有很多的制度约束,比如说是否愿意适用辩诉交易,检察官要问嫌疑人60多个问题,以确定他的自愿性,美国律师说即便如此,也有很多冤假错案在里面,很普遍。
现在让我们辩护律师比较担忧的是什么呢——开庭没有过去激烈了。过去我刚干律师的时候,在七年前,那时候庭审还都是比较激烈的,虽然那会儿没有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但是往往都是决战法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一个庭会开很长时间。但是这两年发现,现在的庭审比过去和谐了很多,律师也不怎么提,检察官也不怎么说,律师提的东西检察官也不怎么回应,因为已经签完认罪认罚了,控辩的冲突少了。
这会形成一种惯性,认罪认罚的案件这么开习惯了,法院也习惯了,那些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往往也开不了那么激烈了,检察官很多也不怎么回应了,进而很多点就辩不出来了,就不容易引起法官的重视了。而且当法官习惯认罪认罚的庭审以后,很多法官会认为不认罪认罚的,是态度不好,就重判,形成这种惯性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
实际上在我们推行认罪认罚之前,准备搞庭审中心主义,但是近两年提的非常少,一直由检察院主打认罪认罚,庭审中心主义很少有人再提,这对刑事辩护领域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而且审查起诉阶段没签认罪认罚的案件,到法院阶段要是再想签认罪认罚的话,往往也回不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给的认罪认罚刑期了。有时因为时间太紧,来不及考虑,当事人和家属想到审判阶段再签或者在法院开完庭再签,如果提前跟检察院沟通好,有时检察官是同意的,到法院签有可能还能给到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量刑刑期,但是绝大多数就给不到了,即使律师辩护了很多,这些从轻减轻情节、事实被认定的话,往往刑期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相比,刑期也低不了太多。
这就产生了矛盾,律师有辩护权,可是从法官的角度他就觉得是当事人态度不好,因为有明确规定嘛,越早认罪认罚,从轻的幅度越大,认得越晚,从轻幅度越小,法官主要考虑这点。所以说有可能最后辩了很多,反倒刑期会涨上去。
没签认罪认罚,法院阶段成功辩护,大幅度刑期减少的也有,我前些天收到一个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判决,审查起诉阶段没签认罪认罚,量刑建议12年,庭审辩护效果不错,法官也比较有担当,认定了从犯,最终判了4年有期徒刑,这种情况有,但是比过去少很多。
(八)认罪和认罚的区分
刚才也提到了,很多没有签认罪认罚的,不是不认罪而是不认罚,认为检察院建议的刑期有问题,但是没有出口,没有救济途径,所以没有签。
我觉得认罪认罚从宽是有两个红利的,一部分是认罪悔罪的红利,另一部分就是签署具结书、节约司法资源的红利。对只认罪不认罚的应该给一定的酌情从轻的出口,现在这块还没有明确,虽然可以认定坦白,但相比不签认罪认罚来讲,刑期往往是重很多的。
这些年我们看到高检院也是一直在调整相关的政策,一直在打补丁,出台了很多制度,去努力保证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前年年底,总结了十几条、二十几条的问题,我一看确实是现在存在的问题,说明上面的领导是看得到的,但是有两条很关键的问题没有写上。
之前很多当事人认罪认罚签完了为什么还要上诉,是因为检察官们没有释法说理,没有跟他们明确说你签完认罪认罚后面就不能再上诉了,如果再上诉检察院就抗诉,所以有些当事人上诉了,检察院就抗诉了,容易出现一些扯皮的情况。现在在签认罪认罚之前,检察官都会读一段话,跟当事人释明,签了就不能上诉,上诉就会被抗诉。高检院要求每个认罪认罚的案件都要把这些告知用录像记录下来,这是一种改进。
现在我发现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讨论比过去要少了很多了,实际上还是有必要继续讨论这个问题的,在美国都推行几十年了还是有很多的问题,2019年交流时,美国律师说2018年还出台了一个关于辩诉交易的制度补丁,实际上还是在不停完善这项制度的。现在我们提出问题的人少了,很多人不是认可了,而是躺平了,躺平实际上是不利于司法的进步的。
上面八点就是我认为现在存在的问题,知道现在存在的问题以后,才能更好地基于现实情况去做好认罪认罚的辩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