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张烜墚主任办理的案涉金额1000万合同诈骗成功改罪名实报实销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下)

作者:匿名 日期:2025/07/02

20、被告人 XXX 供述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某科技 XXXX 年注册成立,某运营是 XXXX XX 月份注册成立,注册资金 50 万元,其出资 25 万元,占 50% 股权,其任法定代表人,另外一个股东是某环保局职工推出的代表王某,出资 25 万元(某环保局职工的集资款),占 50% 股权。XXXX XX 月份计划增资到 1000 万元,某管委会以土地出资 300 万元,占 30% 股权,其个人投资 650 万元,占 65% 的股权,原先的两个股东每股占 2.5% 股权。某科技和某运营都于 XXXX 年左右吊销了。某项目完成了可行研究报告、前置性批文、区环保局的审批及环评报告、立项、征地、基本建设工作,取得的文件有某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的初审意见、某发改委的备案决定,项目于 XXXX XX XX 日开工建设。XXXX 年某环保局领导班子调整,项目受阻,XXXX XX XX 日,某环境保护局以某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XXXX XX XX 日某环保局与某科技签订退股协议。XXXX 年某科技与某管委会下属投资企业某投资签订退股协议。XXXX XX 月份,其通过同学时某认识彭某,给彭某说某项目前景好,其现在缺资金希望他投资,XXXX XX XX 日,其以个人名义,同时以某科技名义与彭某签订协议,其将某运营 30% 的股权转让给彭某,彭某不支付股权转让金,但彭某需向某项目投资 1000 万元。协议签订后,彭某于 XXXX XX XX 日、XX XX 日、XX XX 日分三次通过某矿业有限公司向某科技转款 1000 万元,但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XXXX XX XX 日某科技转给某投资退股款 100 万元。XXXX XX XX 日、XX XX 日,某科技将栗某的退股款 171.537 万元转给某医院有限公司。XXXX XX XX 日,某运营转给某五金建材商行材料款 60 万元。XXXX XX XX 日、XX 日、XX 日、XXXX XX XX 日、XX 日,某科技转给某五金建材商行材料款 170 万元。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XXXX 年向某科技借款 10 万元,后陆续归还。XXXX XX XX 日,某科技向某公司转投资款 40 万元,后逐步返还公司。XXXX XX XX 日,某科技向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转设备购置款 10 万元。某科技后改名为某工程,XXXX XX XX 日、XXXX XX XX 日,某科技分别向某工程转款 10 万元、6 万元律师费。XXXX XX XX 日、XXXX XX XX 日,某科技向某运营转款 100 万元、57 万元,是向某项目转款。XXXX XX XX 日,某运营给崔某开卡转账 57 万元。XXXX XX XX 日某运营给刘某开卡转账 30.1912 万元,系某环保局职工的退股款。XXXX XX XX 日,某工程收入 72.691909 万元,系某科技改名为某工程后,从某科技的基本户转来。XXXX XX XX 日、XX 日,某工程给某控股有限公司转款 11 万元、11 万元,系某工程给总公司的管理费;XXXX XX XX 日,某工程给某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转工程材料款 20 万元。XXXX XX XX 日,某科技向某运营转款 200 万元资设立某冶金。彭某本人没有在某冶金注册材料上签名。XXXX XX XX 日通过某科技向某公司转款 30 万元。XXXX XX XX 日,从某科技转出 25 万元购买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津 DXXXXXX。除上述款项外,其他钱用于公司的办公费和一些零星支出。

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关于被告人 XXX 转给栗某退股款的数额,经查,银行凭证显示,XXXX XX XX 日、XX XX 日,某科技分别给某医院有限公司转款 40 万元、131.537 万元,支票背书人处加盖栗某印章。在案除证人栗某证言外,无其他证据证明 XXXX 年栗某出资 40 万元帮 XXX 成立某贸易,后 XXX 将钱退还的事实。综上,可确认某科技转给栗某的退股款为 171.537 万元。

关于某科技 XXXX XX XX 日转给崔某的 57 万元的性质,经查,在案银行凭证和协议书显示,XXXX XX XX 日,崔某与某运营签订协议,崔某以 57 万元的价格将其生物柴油炼制项目转让给某运营,某运营 XXXX XX XX 日支付转让金,XXXX XX XX 日,某科技给某运营转款 57 万元,XXXX XX XX 日,某运营给崔某转款 57 万元。崔某称 57 万元可能是 XXX 归还其借款,后又称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及与该卡相关的业务非其本人办理,卡上的 57 万元与其无关。侦查机关未对农业银行卡的办理情况及生物柴油炼制项目是否存在进行调查核实。综上,依在案证据认定 57 元系项目转让款。

对于 XXX 关于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XXXX 年向某科技借款 10 万元,XXXX XX XX 日,某科技向某公司转投资款 40 万元,XXXX XX XX 日,某科技向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转设备购置款 10 万元,XXXX XX XX 日、XXXX XX XX 日,某科技分别向某工程转律师费 10 万元、6 万元,XXXX XX XX 日、XX 日,某工程分别给某控股有限公司转管理费 11 万元、11 万元,某科技另有一些零星支出的供述,经查,银行凭证显示上述资金流向真实,对资金性质侦查机关未进行核实。对 XXX 的相应供述内容予以认可。

对于 XXX 关于 XXXX XX XX 日某科技向某公司转款 30 万元,系某科技在某大厦的办公租金或者归还公司借款的供述,经查,证人王某(某公司会计)证言及支票存根、进账单等相互印证,证明 XXXX XX XX 日,XXX 从某公司借款 50 万元,XXXX XX XX 日还款 20 万元,XXXX XX XX 日通过某科技还款 30 万元。某科技成立于 XXXX XX 月,该笔借款不可能是某科技的办公租金或外欠借款,该笔借款系 XXX 的个人借款。对 XXX 的相关供述不予采信;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 XXX 没有用公司资金归还个人借款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某项目真实存在,某环境保护局责令某项目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发生在 XXX 与彭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该行政处罚也只是责令停止建设,不是取缔某项目,实际上某项目各项审批工作仍在进行,并最终于 XXXX XX XX 日获得了某环境保护局同意建设的批复,同时获得行政许可,即 XXX 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彭某 1000 万元资金转入了某科技账户,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原股东退股款、归还公司欠款、公司日常经营费用等与公司有关的事务,且某运营名下尚有评估总价值为 1873.3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综上,可认定被告人 XXX 没有非法占有彭某个人财物的故意和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XXX 犯合同诈骗罪,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害人彭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 XXX 刑事责任的意见亦不予支持。对被告人 XXX 了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 XXX 利用职务便利让某科技偿还个人借款 30 万元,将某科技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于个人名下,其非法占有某科技财物的目的明显,其行为侵犯了某科技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被告人 XXX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 XXX 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 XXX 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登记于 XXX 名下的车辆主要用于某科技及相关公司的事务,对被告人 XXX 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 XXX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某科技的财物应予退还,因某科技已更名为某工程,相应财物应退还给某工程。关于 XXX 及其家人已归还彭某的 800 万元,彭某出具书面材料对 XXX 表示谅解,又以不签谅解协议得不到款项为由对谅解予以反悔,要求 XXX 赔偿剩余本金 200 万元及 1000 万元的利息一事,系 XXX 与彭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根据被告人 XXX 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XXX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XXXX XX XX 日起至 XXXX XX XX 日止)。

二、被告人 XXX 退还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 55 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XXXX XX XX

书记员 XXX